【基本案情】A公司系B公司運營的電子商城的入駐商家,李某在A公司運營的店鋪下單購買手機一部,李某收到貨后,打開手機包裝盒最外層的透明塑料膜后,發(fā)現(xiàn)手機屏幕尺寸過小,不能滿足工作及日常使用要求。當天遞交了訂單退貨退款申請,商城同意退貨退款,同意退貨頁面寫明了商家提供的退貨地址。幾日后,A公司告知李某手機盒外包裝透明膜已開拆故拒收,李某接到快遞員退件電話后亦拒收退回的手機。隨后李某起訴A公司及B公司退還手機貨款。A公司認為,在涉案商品網(wǎng)頁展示界面標注有“溫馨提示: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(拆封后不支持)”“售后服務說明”顯示有“因包裝特殊,包裝拆開后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”。案涉合同已經(jīng)履行完畢,李某申請7天無理由退貨,應按合同約定不影響案涉手機二次銷售,經(jīng)當場驗貨產(chǎn)品外包裝損壞無法復原,其按照售后政策拒收合法合理。
【法院裁判】法院認為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496條和第497條關(guān)于格式條款的規(guī)定,本案中,A公司在涉案商品網(wǎng)頁展示界面標注有“溫馨提示: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(拆封后不支持)”“售后服務說明”顯示有“因包裝特殊,包裝拆開后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”,該條款是A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,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李某協(xié)商的條款,應屬于格式條款。該條款稱“包裝特殊”,拆封后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,A公司未明確說明拆封的包裝具體指向內(nèi)容,李某拆封的是包裝盒最外層的透明塑料膜,且如不允許李某拆此塑料膜無法查驗手機情況,故就本案具體情況來看,該條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費者驗貨的權(quán)利和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(quán)利,應屬無效。李某要求退貨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法院支持李某要求A公司退還貨款的請求。
在信息網(wǎng)絡買賣合同中,商家不得以設置格式條款的方式不合理地限制消費者驗貨和7日無理由退貨的權(quán)利。除特殊商品外,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,只要不影響商品完好,就依法享有7天無理由退貨權(quán)。